東灣莫羅瑞華學校暨石壁宿舍家長教職員會 會章

  • 會名:本會定名為「東灣莫羅瑞華學校暨石壁宿舍家長教職員會」。

  • 會址:本會的會址是屯門旺賢街12號東灣東灣莫羅瑞華學校。

  • 宗旨:促進學校、宿舍與家庭之間的聯繫和彼此了解,加強家長與教職人員及家長之間的合作,倡導家長教育,推動家長與教職人員共同關心和致力改善學生的教育和福利事宜。

  • 會員:

  1. (a)     家長會員-所有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均可成為「家長會員」,在繳納會費後即自動成為會員,可享有本會會員的所有權利。惟每名學生只限其家庭中一名家長或合法監護人享有會員身份,而其他家庭成員均可根據活動性質和按照有關活動的報名規定,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1. 職員會員-在職的東灣東灣莫羅瑞華學校長、石壁宿舍院長、東灣東灣莫羅瑞華學教員、石壁宿舍社會工作員及福利工作員均自動成為「職員會員」,無需向本會提出申請。除非他們以書面表明不加入本會。上述所指的「教員」,乃包括任職於東灣東灣莫羅瑞華學校的專業職級人員,包括學校社會工作員、教育及臨床心理學家,各類別的專業醫護人員等,如學校設有該等職位。

  1. 本會全體會員均享有同等的參與活動權利,以及在其出席的會議中,享有議事、動議及投票的權利。惟本會理事會成員的提名權、選舉權、被選權及獲委任權等,則僅限於在校學生的家長及東灣莫羅瑞華學校現職教員所享有。

  2. 各會員有履行及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的義務。家長會員並須負有每年繳納會費的義務。

  3. 家長會員在學生入學後的一個月內,須繳交入會費(包括首年年費)港幣二十元正,其後每個新學年首月份內繳交年費港幣二十元正。本會除收取以費用,以及會員及會員家屬因參與本會活動時而繳付的相關的活動費用外(如需繳費),不收取其他費用。

  4. 除(4)項列明的費用外, 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損款予本會,以進行符合本會宗旨或其他有意義的工作。

  5. 本會不退還所有會員已繳交的入會費及年費。

  • 組織:本會的決策及日常運作管理及工作執行的機關為「會員大會」(包括特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理事會處理。

  2.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開,該理事會可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3. 周年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通常於每年十一月舉行。理事會主席(或其授權的一名理事代表)須於會上就本會的會務作出報告,並主持下一屆理事會選舉。理事會的司庫或(主席授權的一名理事代表)須於會上就本會的財務狀況作出報告。

  4. 在主席接獲最少二十名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的書面要求後,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討論有關事項。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七日送交各會員。

  5.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三十名會員,其中須有不少於十五人為家長會員。

  6. 理事會由六至八名理事組成,其中最少三名須為家長會員,另「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為當然理事,除非該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表明不欲擔任當然理事的職位。

  7. 本會會員可籌組符合理事會規定人數及出任資格的內閣,參選每年度的理事會選舉。理事會選舉採用多輪投票形式,在每輪投票中,得票最少的候選內閣將被淘汰,直至某一候選內閣取得過半數的票數,即為當選,並於即日履任,任期直至至下年度週年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屆理事會時結束,任期約為一年。

  8. 理事會不定期舉行會議,每年應不少於三次。會議的法定出席人數為不少於四名。

  9. 如有任何理事離任,於其卸任後三個月內,理事會主席可提名相等空缺人數的會員接替有關席位。如理事會主席離任,其職務由副主任署任。主席於辭任後的三個月內,理事會需召開會議,以互選方式選出新主席,新主席的任期至該屆理事會任期屆滿為止。

  10. 於周年會員大會選出的新一屆理事會,應於周年會員大會之後的一星期內舉行會議,選出擔任以下職務的理事:

  1. 主席一名(須由家長理事擔任)

  2. 副主席一名(須由職員理事擔任)

  3. 秘書一名(須由職員理事擔任)

  4. 司庫一名(須由家長理事擔任)

  1. 理事會主席出缺或缺席期間,其職務由副主席代行。

  2. 理事會有權委任會員或任何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顧問或理事會的顧問。

  3. 在本會的所有會議中,以簡單多數票議決事項;若贊成和反對票數相同,主席可再投以決定性的一票。

  • 財政:

  1.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2. 司庫須於理事會會議上,向理事會成員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3. 理事會可授權司庫保管不超過港幣壹萬圓的現金,以支付日常支出。如本會結餘超出港幣壹萭圓的上限,則須將超出之結餘金額存放於一個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戶口。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主席及司庫或另一名理事的聯合簽署,方屬有效。

  4. 本會如有欠債,則理事會成員須共同負上法律所規定之責任。

  • 核數:周年會員大會須委任一名獨立人士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帳目一次,本會司庫須向全體會員發表有關報告。

  • 選舉及供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1)  選出供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選舉,須按照教育條例、東灣莫羅瑞華學校法團校董會章程,以及學校制訂的家長校董選舉指引及本段舉行。

(2)  每名家長只可提名一位候選人,提名表格隨選舉通知書在選舉前不少於十四天寄發各家長;提名須由另外兩位家長和議。

(3) 選舉須由校長或其委任的一名人士擔任選舉主任,主持有關的選舉程序。

(4)  選舉主任負責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5) 選舉主任須在舉行選舉的日期(「選舉日」)之前不少於十四天,向本校所有家長發出書面通知。該通知須 -

       (a)     指明 -

(i)     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及

(ii)    提名期限;及

(iii)   提名方法;及

(iv)   投票日期及時段;及

(v)    投票地點;及

(vi)   交回選票的方式;及

(vii)  點票及宣布選舉結果的安排;及附有

       (b)     本段文字的文本(即本章程第八段);及

       (c)     備用的提名表格

(6)    選舉主任須在選舉日之前不少於七天,於學校網頁(www.twmlsws.edu.hk)中「家長之頁」上載一份<家長校董選舉通知>。該通知載有一份列表,列明所有合格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家長亦可致電學校向選舉主任查詢所有合格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

(7)    於選舉日的投票時間開始時,選舉主任將選票發給所有已抵達投票會場的合資格投票的家長,家長須按選舉主任的指示進行投票。

(8)    投票時間結束後,選舉主任隨即拆開投票箱封條進行點票。本會主席應擔任點票的見證;所有在場家長、候選人及院校教職員均可擔任見證。

(9)      得票最多的候選人須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得票第二最多的候選人須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則以抽簽方式決定當選人,抽出者將視為得票較多的候選人。

(10)   如投票結果顯示票數均等,則須進行抽籤,抽中者即當作為得票較多者。

(11)   選舉主任將於得出選舉結果的十四天內,致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12)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七天內,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家教會理事會應就有關上訴理據進行調查及審議,如其認為有關上訴的理據充分,有權宣佈所涉及的當選人當選無效,並須根據與本段規定的相同程序,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進行重選。家教會理事會就有關上訴的決定,乃最終的決定。

(13)    如已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的家長,或在其擔任家長校董的期間,不論因任何原因而在任期屆滿前辭任或離任, 而學校法團校董會根據其章則及教育條例的規定, 認為必須在本會下屆周年會員大會舉行前,需要提名另一家長註冊為家長校董,則本會將須舉行特別會員大會,按以上相同的提名方式及選舉程序,選出一名家長供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補替已停任家長校董的空缺。

(14)   本段所指的「家長」包括學生的父親、母親或在家庭中主要負有實際照顧管教學生職責的一名人士(「監護人」),無論其是否本會會員,或是否已履行本會會員的義務。家長參與校董選舉,無論是作為參選人或投票人,均以個人身份參與,而非以作為家庭的代表。

(九)  理事會與會員的通訊途徑:

(1)   理事會向會員發送的文件及訊息,主要途徑為理事會向會員發出的通告,以及藉由學校或宿舍所發出之家長通告傳達訊息,無論是透過郵寄、電郵、傳真、透過學生轉交等方式傳遞。此外,本會透過學校網頁(www.twmlsws.edu.hk)中「家長之頁」所發送的訊息及可供閱覽及下載的文件,亦為本會發向會員傳送訊息與文件的正式途徑。如有需要,會員亦可要求本會秘書提供有關訊息或文件的列印本。

(2)   所有透過上述途徑所發送的訊息與文件,均視為已傳達至會員,並及為會員所知悉。

(十)  修改會章/解散家師長教職員會:

(1)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通過。

(2)   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多數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會員大會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宿舍,或本港的慈善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