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灣莫羅瑞華學校暨石壁宿舍校友會會章

1. 名稱
1.1 本會定名為「東灣莫羅瑞華學校暨石壁宿舍校友會」 (可簡稱為「東灣石壁校友會」,下稱「本會」)。
1.2 英文名稱為 “Tung Wan Mok Law Shui Wah School cum Island Hostel Alumni Association”。
2. 會址
屯門旺賢街12號東灣東灣莫羅瑞華學校
3. 本會宗旨
3.1 本會秉承香港學生輔助會東灣莫羅瑞華學校(下稱「學校」)及石壁宿舍(下稱「宿舍」) 的服務信念,促進校友對學校及宿舍之愛護及支持,並協助學校及宿舍籌辦各類文娛康樂與公益事工, 以及增進校友間之情誼及聯繫。
3.2 本會為附屬於東灣莫羅瑞華學校的自治組織,屬校友聯誼及公益服務性質的社群。
3.3 本會為非獨立的團體,任何人士不得以本會的名義參與任何政治活動及商業行為。 在條件許可時,本會亦將通過選舉模式提名「校友校董」進入學校法團校董會,並透過校友校 董在學校管理上的參與及決策職能,反映本會對於學校管理及服務發展方面的意見。
4. 組織
4.1 本會為附屬於東灣莫羅瑞華學校的自治組織,故東灣莫羅瑞華學校法團校董會對本 會的設立及解散,具有最終裁決及執行的權力。惟學校的法團校董會將不會介入本會的日常運作, 包括會員資格釐定、幹事會成員的選任,以及校友校董的提名及相關推薦或選舉等事務。
4.2 本會的會員周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決策組織,全體會員均有權出席會員周年大會, 並具有相等的投票權。
4.3 幹事會為於會員周年大會休會期間,負責執行日常會務的機關。
4.4 現任校長及院長為本會之當然名譽顧問。他們可委任一至兩名現職教師及導師出任本會「師長顧問」, 於會員周年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列席,以促進本會的會務發展,及就日常會務運作及重大決策提供意見。
5. 會員資格
5.1 本會由學校校友組成,凡曾在學校就讀的人士,皆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5.2 凡有意加入本會的校友,均須將已填寫指定的入會表格交予本幹事會 (由東灣莫羅瑞華學校師長顧問代辦),經核實校友身份即成為本會會員。
6. 會員權利
6.1 所有會員均具有動議表決、推薦及被推薦、選舉及被選舉權的權利。
6.2 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以及享受本會一切的設施。
7. 會費
7.1 會員無需繳付會費。
7.2 當會員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或是享用本會提供的設施時,如有關活動或設 施使用涉及費用的支出,會員將須以個人身份直接向有關服務及商品供應的人士或 機構繳付所需費用。此等活動所涉及的金錢收支,概與本會無涉。
8. 會員義務
8.1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
8.2 會員須服從會員周年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所議決之事項。
9.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9.1 會員周年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由幹事會主席召開及主持。在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執行主席的職權。
9.2 會員周年大會之權責包括商議有關推展及改進本會會務事宜,以及通過本會會章之修訂(如需)。
9.3 會員周年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由幹事會主席召開。會員周年大會應於每年的一、二月期間舉行。
9.4 召開會員周年大會的通知及議程,須於會期前十四天張貼於學校網頁上。
9.5 出席會員周年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十名會員。如在指定的大會會議時間開始後一小時,仍未有足夠法 定人數出席,主席須宣佈流會,而該會議必須在一個月內再次召開,並於會期前七天張貼於學校網頁上。屆時出席會 員周年大會的人數,即為法定認可的人數。
9.6 如有需要,在過半數幹事會成員或在接獲不少於十名或以上會員書面要求召開會議,並列明討論事項後, 主席須在接到書面要求之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9.7 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七天張貼於學校網頁上,其法定人數與會員周年大會相同。
9.8 會員周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的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者通過,方成定案。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 主持該會議之主席可加投一票以作決定。
10. 幹事會
10.1 幹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周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釐定本會服務的方針,秉承本會設立的宗旨以促 進會務的發展。於會員周年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幹事會處理。
10.2 本會的幹事會採用內閣制,由有志參與會務管理的會員自行籌組而成內閣,並經由會員周年大會投票選舉, 或單一候選內閣於取得過半數出席會員周年大會會員的信任票下產生。幹事會任期為期兩年,直至下一屆幹事會產生。 只有已成為本會會員的校友,方有權選出或擔任本會的幹事。
10.3 幹事會任期為兩年,至下一屆幹事會產生為止。
10.4 幹事會的基本成員為四至六名,常設有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各一名,由幹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幹事會可 按會務發展需要,增設不超過兩名的幹事職位,由幹事會委任其認為合適的會員出任。
10.5 幹事會會議由主席召開及主持。主席於認為有需要時,可隨時召開幹事會會議。在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執行主席的職權。
10.6 幹事會會議的議程及紀錄,須於開會前一星期張貼於學校網頁上。
10.7 每次會議出席人數必須不少於全體幹事人數的二分之一,否則作流會論。
10.8 幹事會的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者通過,方成定案。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持該會議之主席可加投一票以作決定。
11. 財務
11.1 當於本會名下管有屬於本會所有的金錢或其他有價值資產時,本會司庫將需於幹事會會議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並於會員周年大會 前交由獨立人士審核,並將已審核的財政報告提交會員周年大會審議及通過。本會的財政年度為每年的一月至同年十二月。
11.2 本會司庫所管有的零用現金不可超過港幣伍仟圓,如本會管有的現金超過此數,則須於本地認可銀行開立存款帳戶,以存放限額以外的現金。 有關銀行帳戶的授權簽署人,為幹事會主席、副主席及司庫,而當中必須獲得其中任何兩人的聯署,則本會給予有關銀行的指示,包括款項存取及交易, 方為有效。
11.3 本會不得向外舉債;本會如有法律上的財務承擔,須在會員周年大會中解釋,並按法律規定辦理。
12. 退會
12.1 會員有權自動退會。會員可向幹事會(由東灣莫羅瑞華學校師長顧問代辦)提交《退會聲明》,經幹事會核實即行生效。
13. 校友校董選舉
13.1 會員周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在認為本會已具備成熟的條件時,將籌辦為提名「校友校董」進入學校法團校董會的選舉, 並透過教育條例及學校法團校董會賦予校友校董在學校管理及決策上的職能,反映本會對於學校管理及服務發展方面的意見。
13.2 有關進行校友校董選舉的程序及指引,幹事會將在會員周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認為條件具備時,制定有關選舉之程序及指引, 於經由會員周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確認後執行。
14 罷免及開除會籍
14.1 理事(除主席外)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任何一項,毋需經會員周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幹事會得向其發出警告, 而當警告無效後,可將撤銷其理事職務或開除會籍的動議提交幹事會討論及作出決定: (i) 違反會章或不服從會員周年大會或特 別會員大會決議案者,或 (ii) 擅用本會名義或個人行為損害本會名譽者。
14.2 對於主席的罷免及會籍開除動議,須提交會員周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審議,並獲得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人數的通過。
15. 修改會章
對於本章則的任何修訂動議,須提交會員周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審議,獲得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人數通過有關修訂。
16. 解散校友會
16.1 如本會嚴重抵觸或違背會章宗旨,會員可根據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方法,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動議解散校友 會;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會員周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會員通過。
16.2 如本會作出嚴重抵觸或違背本會成立的宗旨,或是作出違反法律或社會道德規範的行為,學校法團校董會可根據 本章則4.1段的規定解散本會。於本會解散後,學校將可重新組織為學校認可的校友會組織。
16.3 本會如遭解散,本會名下如有任何資產,均捐贈予東灣莫羅瑞華學校,以作教育及其他公益用途。
2016 年 12 月 19 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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